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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31个干燥器结构原理动图以及原理演示 带你一次看个够
发布时间:2024-01-31 作者: 食品检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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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干燥设备原理及结构动态图解:干燥过程就是脱除表面水分,同时发生传热和传质的单元操作的流程。干燥设备在石化企业中的应用非常普遍,如今更是在医药,食品,造纸等跟生活紧密关联的行业中得到普遍应用。
完成干燥任务的机械设备通常是由多台装置构成的系统,但往往称为干燥机或干燥器。例如,喷雾干燥系统称为喷雾干燥机或喷雾干燥器,冷冻干燥设备系统称为冷冻干燥机或冷冻干燥器等。 接下来小七为大家介绍常见的干燥器,按干燥设备发展顺序为大家介绍各类干燥器的原理和特点。
干燥木材和砖瓦坯,需要较小的干燥速度,采用洞道干燥。热空气在洞道内封闭循环。料车在轻轨上可行走,打开两边封闭门,出一车干料,排除一部分水汽,进一车湿料,补充一部分空气。洞道长度可达30-40米。
①具有非常灵活的控制条件,可使食品处于几乎所要求的温度-湿度-速度条件的气流之下,因此非常适合于实验工作;
洁净的热风经阀板分配进入床体,从加料进入的湿物料被热风形成沸腾状态。由于热风与物料广泛接触,增加了传热传质的过程,因此在较短时间内就可干燥。从床体的一头进入,经过几十秒至几分钟沸腾干燥,自动从床体另一头流出。本设备一般进行负压操作。
结构简单、制造方便、容易操作、干燥速度快。适用于各种难以干燥的颗粒状、片状和热敏性物料。但热效率较低,对于多品种小产量物料的适应性较差。这种形式的干燥机被用于干燥砂糖、干酪素、葡萄糖酸钙及固体饮料等。
洁净的热风经阀板分配进入床体,从加料进入的湿物料被热风形成沸腾状态。由于热风与物料广泛接触,增加了传热传质的过程,因此在较短时间内就可干燥。从床体的一头进入,经过几十秒至几分钟沸腾干燥,自动从床体另一头流出。本设备一般进行负压操作。
结构简单、制造方便、容易操作、干燥速度快。适用于各种难以干燥的颗粒状、片状和热敏性物料。但热效率较低,对于多品种小产量物料的适应性较差。这种形式的干燥机被用于干燥砂糖、干酪素、葡萄糖酸钙及固体饮料等。
钢制中空滚筒缓慢旋转,转速为4~10转/分。加热蒸汽在筒内加热并冷凝,冷凝液由虹吸管吸出。滚筒在浆料上方旋转过程中,厚度约0.3~5mm的浆料分布于筒上汽化、干燥,旋转一周后将干料刮下。
传导型干燥机的热能供给主要靠导热,要求燥物料与加热面间应有尽可能紧密的接触。故传导干燥机较适用于溶液、悬浮液和膏糊状固-液混合物的干燥。
主要优点:首先在于热能利用的经济性,因这种干燥机不需要加热大量的空气,热能单位耗用量远较热风干燥机为少;其次传导干燥可在真空下进行,非常适合于易氧化食品的干燥。
湿物料用皮带机送入器内,物料在输送过程中被加热干燥。采用辐射热源。用可控阀调节空气进出流量。
红外线干燥机用电能产生红外线,使被烘干干燥的物体产生从表面向内部吸收渗透的效果。干燥速率较高,热效率也较高,照射时不会留有阴影。
多辆小车同时推进洞道,关上封闭门。热空气在洞道内循环,有可控闸门控制空气进口和出口,以便排除水蒸气。一旦干燥完毕,推出洞道,完成一个间歇操作。
若要满足一定的产量要求,往往需要多台单机,并要配备相应的附属系统,导致设备的投资费用增加。
经预热的热空气由底部送入,由顶部排除送至旋风分离器。流化床中固体颗粒被热气流猛烈地冲刷、翻腾、强化了传热和传质。
设备小、生产能力大、物料逗留时间可任意调节、装置结构相对比较简单、占地面积小、设备费用不高、物料易流动。
设备的机械部分简单,除一些附属部件如风机、加料器等外,无其它活动部分,因而维修费用低。
与气流干燥相比,因沸腾干燥的气流速度较低,所以物料颗粒的粉碎和设备的磨损也相对较小。

用喷雾器将稀释液(如含水量在75-80%以上的溶液)喷成雾滴分散于热气流中,使水分迅速蒸发而得到固体产品。干燥时间一般仅需3-10秒。喷雾器是喷雾干燥器的关键部分。
(2)产品质量好。松脆空心颗粒产品拥有非常良好的流动性、分散性和溶解性,并能很好地保持食品原有的色、香、味。
(3)营养损失少。快速干燥大幅度减少了营养的东西的损失,如牛乳粉加工中热敏性维生素C只损失5%左右。因此,特别适合于易分解、变性的热敏性食品加工。
(4)产品纯度高。喷雾干燥是在封闭的干燥室中进行,既保证了卫生条件,又避免了粉尘飞扬,来提升了产品纯度。
(5)工艺较简单。料液经喷雾干燥后,可直接获得粉末状或微细的颗粒状产品。
(6)生产率高。便于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操作控制方便,适于连续化大规模生产,且操作人员少,劳动强度低。
在房顶上方做成四面通风的房间,利于自然通风,将葡萄风干为葡萄干。新疆的葡萄干就是这么产出的。这也是一种自然通风的干燥器。
至今,直管式气流干燥机应用最普遍。热空气与物料同时送入粉碎机,物料经粉碎后再干燥器底部被高速热气流吹起。泥状、粉粒状的物料悬浮于气流中,在气流输送过程中进行干燥。在旋风分离器底部,借固体流动分配器定时排出干燥物作为产品或干物料部分循环。
①干燥强度大。由于物料在热风中呈悬浮状态,能最大限度地与热空气接触,且由于气速较高(一般达20~40m/s),空气涡流的高速搅动,使气-固边界层的气膜不断受冲刷,减小了传热和传质的阻力,容积传热系数可达2300~7000W/m3·K,这比转筒干燥机大20~30倍。
②干燥时间短。对于大多数的物料只需0.5~2s,最长不超过5s,因为是并流操作,所以特别适宜于热敏性物料的干燥。
③占地面积小。由于气流干燥机具有很大的容积传热系数,所以所需的干燥机体积可大为减小,即能实现小设备大生产的目标。
④热效率高。由于干燥机散热面积小,所以热损失小,最多不超过5%,因而干燥非结合水时热效率可达60%左右。干燥结合水时可达20%左右。
⑤无专用的输送装置。气流干燥机的活动部件少,结构相对比较简单,易建造,易维修,成本低。
⑥操作连续稳定。可以一次性完成干燥、粉碎、输送、包装等工序,整一个完整的过程可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减少物料飞扬,防止杂质污染,既改善了产品质量又提高了回收率。
⑦适用性广,可应用于各种粉状物料,粒径最大可达100mm,湿含量可达10%~40%。
两滚筒的方向相反,浆料向两滚筒间的缝隙处喷洒,物料被加热到接近于滚筒表面的温度,刮刀不断将干物料刮下。
传导型干燥机的热能供给主要靠导热,要求燥物料与加热面间应有尽可能紧密的接触。故传导干燥机较适用于溶液、悬浮液和膏糊状固-液混合物的干燥。
主要优点:首先在于热能利用的经济性,因这种干燥机不需要加热大量的空气,热能单位耗用量远较热风干燥机为少;其次传导干燥可在真空下进行,非常适合于易氧化食品的干燥。
湿物料用皮带机送入器内,无聊在输送过程中被加热干燥。采用微博热源,物料湿分从内部开始干燥,内外干燥速度均匀,适用于热敏性物料。
微波加热属于内部加热,可使任何形状物料的内、外均一地将接受到的微波能转化为热能,从而使里外同时升温。
但由于微波加热系统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实用的微波加热方式的工业化冻干设备。
空气由风机送入预热器,被加热至一定温度,由右上方进入盘间进行干燥。废气部分循环。进气和排气是为了带走物料中的水汽。

制造和维修方便,使用灵活性大。食品制造业上常用于需长时间干燥的物料、数量不多的物料以及需要特殊干燥条件的物料,如水果、蔬菜、香料等。
主要是干燥不均匀,不易抑制微生物活动,装卸劳动强度大,热能利用不经济(每汽化1kg水分,约需2.5kg以上的蒸汽)。
加热蒸汽加热夹套内侧的浆膏状物料。装料后器内抽真空。水平搅拌器每隔数分钟交替正反转动,将粘附在器壁上的物料刮下并混合。搅拌器叶片之间自由放置四根碾辊,碾辊落下打击叶片,将粘附在叶片上的物料震落。干燥完毕后,停止加热,接通大气,卸料,完成一个间歇操作。
(1) 适应能力强,应用较广 由于耙式 真空干燥机利用夹套加热、高真空排气,所以几乎对所有不同性质、不同状态的物料都适应,特别适应易爆、易氧化、膏状物料的干燥。
(2) 产品质量好 由于干燥过程中,耙齿不断正反转动,燥物料搅拌均匀,避免的物料的过热,水分也容易逸出,壳得到低温度的产品。由于产品粒度细,不需粉碎即可包装。
(3) 蒸汽耗量小 由于真空耙式干燥机多用蒸汽通入夹套,利用潜热加热物料,处理每公斤成品耗用蒸汽量较小,一般为1.3-1.8㎏蒸汽。
(4)按干燥物料的不同特性及要求,干燥机的密封系统可选择填料密封和机械密封两种,特殊的设计保证了密封性和使用寿命。
(5) 易于操作 真空耙式干燥机操作便捷,定员少,劳动强度低。由于物料外逸损失减小,改善了环境卫生。
结构复杂,造价较贵。由于是间歇操作,干燥时间长,股产量低;又由于不易出清物料,因此不适宜经常调换品种的生产。同时,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真空度,一定要经常维护检修真空装置。
转筒慢速转动,把待干物料抄起来又撒下,热空气在转筒内对物料进行干燥。转筒轴线倾斜,在低端得到干燥产品。
①生产能力大,可连续操作;②结构相对比较简单,操作便捷;③故障少,维修费用低;④适合使用的范围广(如滤饼干燥);⑤操作弹性大;⑥清扫容易 。
①设备庞大;②安装、拆卸困难;③热容量系数小,热效率低;④物料在干燥器内停滞时间长,且物料颗粒之间的停留时间差异较大。
回转圆筒干燥机的主体是沿轴向装有若干抄板的圆筒。圆筒略呈倾斜放置,在齿轮机构的驱动下作旋转运动。
机械化程度较高,生产能力较大;干燥介质通过转筒的阻力较小;对物料的适应性较强,操作稳定方便,运行的成本较低;装置比较笨重,金属耗材多,传动机构复杂,维修量较大;设备投资高,占地面积大。
网带式干燥机 网带式干燥机适用于谷物、脱水蔬菜、中药材等产品的干燥。适用的物料形状可有片状、条状、颗粒、棒状、滤饼类等。
网带式干燥机是一种将物料置于输送网带上,在随带运动通过隧道过程中与热风接触而干燥的设备。网带式干燥机由干燥室、输送带、风机、加热器、提升机和卸料机等组成。
优点:网带透气性能好,热空气易与物料接触,停滞时间可任意调节。物料无剧烈运动,不易破碎。每个单元可利用循环回路,控制蒸发强度。若采用红外加热,可一起干燥、杀菌,一机多用。 缺点:占地面积大,如果物料干燥的时间比较久,则从设备的单位地面积生产能力上看不很经济,另外设备的进出料口密封不严,易产生漏气现象。
以上就是100唯尔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干燥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技术 31个干燥器结构原理动图以及原理演示 带你一次看个够知识,对于干燥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化工专业所必须要格外注意的地方。若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样的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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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全国老龄办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眼于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以发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推动全方位吸引、培养、用好、留住人才,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符合常理、德技兼备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意见》明确,到2025年,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显著地增强;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成熟定型。 《意见》围绕养老服务人才“引、育、评、用、留”等关键环节,提出系统性政策措施。在拓宽人才来源渠道方面,要求结合养老服务岗位特点拓宽用工渠道,引导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并落实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到农村等基础薄弱地区创业就业的加大支持力度;在提升人才素质能力方面,要求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全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加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强化技术技能培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在健全人才评价机制方面,要求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推进职业水平评价,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在人才使用管理方面,要求优化岗位配置,健全人才使用机制,加强人才规范管理;在加强人才保障激励方面,要求提高养老服务人才薪酬保障水平,通过开展评比表彰、技能竞赛、选树典型等活动,加大褒扬激励力度,有效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 《意见》要求,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经费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要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开展养老服务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教育培训项目建设,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要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近日,《云南省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印发,提出要支持省内高校、职业院校加强“校消”合作,开设消防管理及救援技术等相关学历教育,开办消防救援学院等。 5.加大消防科技和人才培育力度。高标准建设室内烟火特性、水域救援、搜救犬3个国家级训练基地,打造消防救援人才培育和救援技术创新高地,年均培训2000人次专业救援骨干人才。鼓励园区、企业结合自己安全特性建设救援实训基地。支持省内高校、职业院校加强“校消”合作,开设消防管理及救援技术等相关学历教育,开办消防救援学院。加快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网点建设,鼓励各个地区建立消防职业经理人制度。构建多层次消防人才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支持合乎条件的高层次消防人才申报省级人才计划。将消防科学技术创新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级科技计划,支持消防部门与社会科研机构、企业、高校开展合作,共同研发新能源、高层建筑、木结构建筑、隧道等领域灭火救援前沿技术。(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持续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普法教育、国民安全教育、城乡科普教育和农业生产技术培养和训练、农民务工技能培训等内容,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警示案例。实施行业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工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素质提升工程、消防志愿者精准宣传帮扶计划,提升全社会应对消防安全风险的能力。到2026年底,行业消防安全“明白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培训考试合格率达到100%,城镇和乡村居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
山西省教育厅1月26日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开展 2024 年山西省一流本科课程认定工作的通知,重点支持“新工科”建设主题—创新三晋,“新农科”建设主题—生态三晋,“新医科”建设主题—健康三晋等领域,课程申报高校须承诺对每门课程给予至少2 万元经费支持,并在推荐当年下达课程经费。未及时足额提供课程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停止接收下一年度该校申报的各类项目。
2024年1月29日,福建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发布《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设置事项的公示》。公示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福建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现对拟向教育部申报设立福耀科技大学(暂名)等2个事项予以公示。 公示事项涉及两所高校。其中申请建校的福耀科技大学(暂名)拟申报事项为“普通本科”,办学性质为“民办”;另一所申请建校名称的高校是“厦门海洋职业大学”,建校的基础是“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拟申报事项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办学性质为“公办”。 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至2月2日。备注中还称:“以上事项仅为向教育部申请设置前公示。”
1月25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北京市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名单的通知,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遴选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3〕298号),经学校申报、网络评审、综合评议,市教委确定北京市商业学校“会计事务专业教学资源库”等32个专业教学资源库为2023年北京市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 附件 2023年北京市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名单 序号 专业教学资源库 教育层次 学校 负责人 1 会计事务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商业学校 李颖超 2 智慧财经专业群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陈凌 3 现代商旅服务专业群 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蔡蕊 4 电子商务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商业学校 刘冬美 5 财经事务专业群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商贸学校 张丽娟 6 都市园艺专业群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李志强 7 集成电路技术专业群 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李学礼 8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 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朱元忠 9 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张春芝 10 托幼一体化专业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厉育纲 11 汽车技术与服务专业群 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商业学校 毕丽丽 12 数字影像技术专业 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王璐 13 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 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师静 14 人工智能专业群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付丽琴 15 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 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王强 16 数字媒体技术应用专业 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西城职业学校 刘晓霞 17 餐饮艺术与管理专业群专业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李凯 18 生产性数字商业专业群 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求实职业学校 侯庆辉 19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 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何艳琳 20 物联网技术应用专业 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信息管理学校 胡志齐 21 数字财金专业群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冯秀娟 22 药学专业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郝晶晶 23 园林生态景观营造专业群 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园林学校 乔程 24 设施农业生产技术专业 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赵小平 25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专业群 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伊春雨 26 非遗专业群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薛凤彩 27 餐饮服务专业群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劲松职业高中 向军 28 文化旅游专业群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蔡丽伟 29 智慧农业专业群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杨学坤 30 青年工作与管理专业 教学资源库 高职专科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景晓娟 31 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专业 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外事学校 尉京菁 32 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 教学资源库 中职 北京市信息管理学校 张侨
河北要求,全省所有独立设置的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高校,下同)均应建立校级大赛机制,常态化开展各项比赛,逐步实现校赛专业全覆盖。校赛覆盖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校赛。2024年校赛专业(或专业类)覆盖率不少于25%,2025年覆盖率不少于50%,2026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为强化技能大赛对学校专业技能教学的引领作用和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质量的评价功能,河北将在中职、高职升学和贯通培养项目转段等环节设置奖励政策。河北明确,在相关赛事赛项中获奖的职业学校在校生在其应届毕业当年,获奖的大赛项目与所报专业类别相关联,且符合当年本省高考报名条件,并通过当年高考报名,能够轻松的享受由高职单招院校免试录取等奖励政策。国赛(高职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符合本省当年专升本报名条件,可向一所省内职业本科高校(获奖的大赛项目与录取专业类别相关联)提出申请,参加全省统一的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后,经申请的职业本科高校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评测,择优录取。 来源:《中国教育报》2024年01月22日第1版
近日,《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通过,明确推动不一样的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教育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业教育一定要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相关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方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体系调整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并且开展督导评估。 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全力发展技工教育,全方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并且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扶持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发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条件。 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可以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和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第十条鼓励职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与境外的企业、职业教育学习管理机关、行业协会开展合作。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班墨学院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职业学校等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相关活动。 第二章体系与实施 第十二条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为高等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培养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径,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合乎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或者合乎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教育培训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学习管理机关以及企业、社会组织能够准确的通过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产业高质量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完整政府统筹、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职业学校。 第十六条鼓励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国有企业、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可通过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系部)、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 企业与学校合作举办的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可以引进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现代高效农业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前沿和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要求,支持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学校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公共实践中心等开放型产教融合平台,推动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创新创业、研发技术与公司制作融通融合。 支持面向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推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共同开展人才教育培训、科研攻关和研发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合乎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举层次的职业教育。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层次地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一样的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教学体系、培养方案衔接。 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 鼓励支持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与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贯通招生、联合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一样教育横向融通,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普通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教育,支持依托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等建立中小学生职业体验中心。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 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并逐步扩大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鼓励支持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畅通一线劳动者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 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破格录取。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平等招生录取的统一平台,汇总发布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职业学校依照国家规定,依据市场需求、就业形势设置并动态调整专业;组织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课程标准、岗位实习标准、实习实训基地标准;开发省级规划教材,引导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等编写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学校教材建设、选用和使用工作的指导、监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普惠性、均等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承担职工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依法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培训。 第二十六条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支持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培养拥有绝技绝活、掌握传统工艺技艺的能工巧匠,推动传统工艺技艺保护传承。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职业教育部(班),积极探索开设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学生的专业,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促进残疾学生康复与职业技能的同步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加强对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残疾学生就业创业。 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依法享受有关税费优惠。 第三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提升治理能力。 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校企合作、人员招聘、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招聘岗位,自主确定招聘考试标准、内容和程序,自主招聘各类人才。 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职业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和心理保健能力;注重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培养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鼓励和引导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学习制度,科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实践性教学学时一般应当占总教学学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保证学生培养质量。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优化专业课程内容,系统化改造课程体系,打造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资源平台。 鼓励开发建设多介质、数字化、智能化、快速迭代的新形态教材,探索推动数字化融媒体教材建设。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体系,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支持师范院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培养职业教育教师。 第三十四条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教职工配备标准,配齐合格的教职工,建立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机制,优化专兼职教师结构,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与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并可以按照规定获取报酬。 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招聘应当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采取先技能测试、后笔试的教师招聘方式。 对符合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试讲、技能操作、专家评议、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 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专业课教师到行业企业培训的学分一般应当占其继续教育总学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教研队伍建设,统筹配备专职教研员,支持聘请优秀教师担任兼职教研员,提高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水平。 第三十八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应当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强化就业导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等,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 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学生岗位实习的劳动时间、工作内容、考核管理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不得组织、接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参加岗位实习。 第四十条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与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实习计划,选派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保障学生权利和实习质量,并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给予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成本补助机制,按照规定适当补偿接纳学生实习的成本。 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定期发布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并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统筹就业与升学,将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职业培训质量评价体系,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支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并根据校企合作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在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分摊机制,多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动态调整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应当向职业教育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 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生均拨款水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提高,并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公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并足额及时拨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和奖励,并规范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工作机制,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的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第五十一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收支结余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 第五十二条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和企业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根据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五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支持企业面向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定向招聘。 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应当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五十四条职业教育工作应当作为评价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 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职业学校,优先纳入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点,在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单位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实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的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个人,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规定编制或者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的; (四)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的; (五)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地方性法规,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对于全面提高天津市职业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必将产生重要作用。 《条例》共六章44条,包括总则、引导和实施、服务和保障、督促和评价、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政府引导、多方实施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格局方面。《条例》明确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支持依法组建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本行业实习与学徒岗位需求信息;天津市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支持职业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天津市教育部门建立健全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建立健全拔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支持所监管企业依法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支持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等具体内容。 同时,《条例》明确了职业学校和企业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发挥主体作用,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职业学校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校企联合招生进行学徒培养、学生实习实训、职业学校和企业双向交流聘任、职业学校招聘专兼职教师、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科技成果归属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服务和保障措施方面,《条例》明确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整合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智库;明确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将职业学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地纳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天津市和各区人民政府为国家认定的产教融合试点区域预留特殊的比例用地用于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对纳入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给予用地支持。 《条例》还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同时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督促和评价制度方面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评选示范企业的重要参考,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天津市有关部门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此外,《条例》还对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